值班客服:18971157296
Previous Next

婚姻家庭

时间:2023-02-07 08:10:00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4be1494bd96f41059bfe1d1f4e890ba8_w300X194_w196X126.jpg

《民法》第1045条规定:“无效或者被解除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办理。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与财产分析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收入和财产作为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办公室的“一般所有权”是指共同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即无论双方出资多少,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收入和财产都是平等的,原则上双方终止同居时应平分。在其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八条,在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应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而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