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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5 14:32:29
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的补偿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应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 40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外,如劳动合同按约定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续约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 1 节的;
(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为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的,经济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偿标准。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