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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时间:2022-04-24 08:08:1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事故认定的单位为职工单位。但本条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度,本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尚无明确规定。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职业事故认定或职业病诊断评估过程中的责任不明确,相互推卸责任,对劳务派遣工权利和职业意外保险的权利不明确。 . 不能有效保护您的利益。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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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发生职业事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职业责任。工伤事故,我们会协助调查核实。派遣部门不予受理的,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证明申请的,自工伤发生或者诊断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受到伤害。职业病及具体日期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提出具体的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保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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