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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时间:2022-04-09 08:50:28

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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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的;

(三)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其他情形下可以终止工作。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强迫劳动者努力工作,或为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而违反规章制度、强制危险作业的。将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恕不另行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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