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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时间:2022-02-22 08:20:36

自1994年制定国有住房规划以来,世界上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很多保障性住房建设,很多人对“保障性住房”这个词耳熟能详。在当今高房价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有需要的中低收入家庭的首选。

近日,上海邓白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玉龙律师顺利完成团队处理继承纠纷案。周玉龙的律师团队克服重重困难和障碍,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赢得了开展业务的律师和上海邓白氏律师事务所的美誉。

成功的继承纠纷:经济适用房?像这样继承
【案件简介及办案流程】


A和B是夫妻,并育有一子。小C和小C也是A的独生子,D是A的妈妈,A的爸爸死了很久。我今年死了。他没有在死前处置他的财产,也没有立遗嘱或遗赠以及维持财产的协议。 A 的房地产有可负担房屋与 B 共享。 B、小C、D多次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均无法顺利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受肖C委托。在了解了委托人的诉状后,周玉龙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及时纠正和整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毕竟小C年纪小,又需要通过B的账户还房贷,B、小C、D在处置A的房产问题上有了安全的内部协议,律师们未来也会转让经济适用房。 ..我们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权利,应当取得5年以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共有产权的房屋可以挂牌转让,或者买家或共有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但买家或共有人拒绝这样做。除非违反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住房管理的行政决定或合同,且未经其修改。在挂牌转让或购买政府所有权后,房屋的性质将变为商业房屋。

本市市区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一般对于有保障的房屋,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如果购房者或共有人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不再困难,则优先保障所有权。政府在登记商业住宅转让之前。确实有必要购买商业住宅的情况除外。某些例外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管理。

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五年后,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交易管理。将实施。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购房者全部死亡,共有产权担保房屋所有权继承人死亡不符合共有产权担保房屋申请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依法处理。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由共有财产权担保的房屋。

《上海市人民政府总局关于办理经济适用房家庭死亡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申请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前,签署选房确认书,死亡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1) 部分购买者死亡,非死亡购买者成为购买者,共同居住者不变更为购买者; (2) 购买者全部死亡,共同居住者相互协商.确定购房者;(3)如果部分或全部共同居住者死亡,购房者不变;(4)如果购房者和共同所有人都死亡,则可负担房屋的预售(销售)合同有到期后,抵押贷款机构要么以可负担房屋的原始售价回购,要么将购买价格退还给出售房屋的单位。

《上海市继承住房申请指南》第十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总局关于印发家庭死亡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第五条住房申请表中的“

如果申请人的家庭在完成不动产转让登记前死亡,经济适用房不动产的权利将不予继承。如果您的家人在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后死亡,请执行以下操作。 (1) 不动产所有者死亡后享有的可负担的住宅不动产继承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如果继承人不是申请人家庭的成员,则继承人无权居住在保障性住房中,保障性住房已被相应回购或转让。 . (2)如果共存死亡,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将不被继承。

【律师寄语】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继承或遗赠处理,有遗赠赡养合同的,按约定处理。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政府与购房者共享产权的一种住宅。面对城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这个家具有福利保障的特殊性。因此,保障性住宅的继承也不同于其他常见的商品房。

事实上,如果保障性住房具备回购或转让条件,且是自然人去世后留下的合法财产,死者亲属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即既不是买受人也不是共同居住人,则继承人的相应权利为按照规定回购或转让房地产股份后获得的折让金额.

难以确定继承人,或者继承具有特殊性(权属复杂、涉外、群发、群发等)的,由当事人自行办理继承手续。此时,建议在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咨询律师。律师系统地计划和组织继承纠纷,这通常被证明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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