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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7 12:51:08
行政处理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1.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上级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请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日前七日将听证的日期、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二、听证会公开举行,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
3、听证会上,侦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申辩、质证。
本程序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一、行政决定有错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范围,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如有违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纠错机制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使逾期未立案的,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