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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时间:2022-12-03 21:03:21

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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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与质押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和担保权益必须有签署的书面抵押或担保权益协议。

3、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抵押物、质物未清偿的,抵押权、质权人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质权人。

4.抵押和质押协议均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

5. 抵质押均需登记的,抵押、质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抵押、质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七、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其损失补偿视为抵押物。

八、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人的权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人的权益、合同损害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和保管质押费用和执行质押的成本。

抵押和质押令

1、同一财产存在法定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质权先设立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的前提条件,即抵押权必须有效设立和登记

3.无记名抵押权以不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冲突为原则,不得先行清偿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同一财产既抵押又质押的,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确定清偿顺序。注册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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